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才能受法律的保护。作为调整婚姻登记的基本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调整和规范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和公民进行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的规范性文件。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办法》。1986年民政部又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1994年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婚姻登记条例》,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关于婚姻登记方面的法律位阶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8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总结新的经验进行了修改。例如:将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修改为由本人出具"无配偶签字声明"等。同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淡化了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行政管理色彩,突出了婚姻登记的民事登记性质,更加体现了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人文特点,同时也强化了婚姻当事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理念,加强了对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