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防治方针、原则、重点】
第三条 【防治规划、专项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
第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参与防治工作】
第七条 【对防治工作做出贡献者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防治地区划分】
第九条 【宣传和教育】
第十条 【开展联防联控】
第十一条 【联防联控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防治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对水上作业人员发放基本预防药物和对其粪便的管理】
第十四条 【血防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改厕、建沼气池、公共厕所的无害化要求】
第十六条 【农业或兽医主管部门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
第十七条 【禁止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与防治相结合】
第十九条 【结合林业、航道工程建设进行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 【药物杀灭钉螺】
第二十一条 【有钉螺地带的划定、变更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大型建设项目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
第三章 疫情控制
第二十四条 【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针对血吸虫病暴发、流行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针对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等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筛查、治疗、预防性服药和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治疗】
第二十九条 【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虫病检疫】
第三十条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防治措施纳入项目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血吸虫病治疗待遇】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