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修改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修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增设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事故犯罪
四、增设贻误事故抢救犯罪
五、修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增设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犯罪
六、增设破产欺诈犯罪
七、修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
八、修改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
九、增设掏空上市公司犯罪
十、增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犯罪
十一、修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十二、增设檀自运用客户资金犯罪和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犯罪
十三、修改违法发放贷款罪
十四、修改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十五、修改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十六、修改洗钱罪
十七、增设强迫乞讨犯罪
十八、修改赌博罪
十九、修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二十、增设枉法仲裁犯罪
二十一、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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