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中华民族兴修水利的实践可以溯到大禹治水。此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治水的成败直接关系王朝的治乱兴衰,因而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各种治水的法令、规章也纷纷出云贵。例如,早在西汉时根据倪宽表奏而由政府下达的“水令”,以及唐朝时颁布的《水部式》,都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探索与完善水利法制的典范。而这些规章和法令的出台,在治水的过程中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逐渐发展形成了我国古代独树一帜的水利法制体系。近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法制近代化的启动,水利法制体系的发展也步入了新的阶段。清末开始了法律近代化的转型,民国时期,特别是到了1942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近代第一部《中国民国水利法》,并以此为核心构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水利法制体系。可以说,民国时期的水利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国水法体系首先吸收了西方近代水利法法制的先进因素,如引入水权理论并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作为水资源分配、利用的制度性依据;将兴利与除害结合起来,重视治水与国民经济建设相配合;依法解决各种水事纠纷等等。本书资料翔实,论证充分,客观地分析和总结了国民时期水利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育,可以为今天的水利法制建设及相关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