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发展劳动事业]
第六条 [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第七条 [工会的组织和权利]
第八条 [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促进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
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原则]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第十四条 [特殊变业群体的变业保护]
第十五条 [使用童工的禁止]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概念]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第二十五条 [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六条 [非过失性辞退]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体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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