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属于比较难掌握的内容。说其难,原因并不在于其内容本身的复杂,而在于我们对行政活动的陌生。惟其陌生,解答有关问题时,往往不得要领。其实,如同我们每时每日都在亲身体验的民事活动一样,行政活动也是无时不往、无处不在的。只是因为我们没有机会主动的实施而更多地受动——少了生活中的切身体验,自然就多了考试里的切肤之痛。但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任何事物的掌握都以寻找规律为要义。《2010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卷(修订版)》的目的即在于揭示行政活动的一般规律,以助考生顺利过关。大体上说,考试中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的知识点可以分为六个部分: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每一部分都有相应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基本理论主要涉及的是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关乎行政法的精髓,它涉及对整个行政法的理解,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考试的简答题、论述题多出于此,如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等。行政活动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在从事,而这个组织系统包括各种不同的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设置的诸多部门。如此复杂的组织系统,在实际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行政法学提出了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以解释诸多机构组织从事行政活动这一现象。鉴于考生对行政机关的设置比较生疏,《2010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卷(修订版)》用重墨对政府机构作了一番描述。基于形象的把握,才可能有抽象的思维。对于考生来说,重要的是先要对政府机构设置有所了解,然后才能运用行政主体理论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今年的考试大纲新增《公务员法》,考生应结合主体理论进行复习。因为行政活动的从事贯穿着这样一个逻辑:国家——行政主体——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