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共八章四十六条,涉及《规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对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中有关部门及地方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做了规定,并规定了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详述了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等各方在召回活动中的义务和车主的权利;规定了制造商、销售商等发现缺陷汽车的主动报告程序和主管部门对缺陷汽车的确认程序;规定了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管理程序,明确了制造商在实施主动召回中的工作步骤;规定了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管理程序,以及制造商应必须遵守的召回步骤;明确了对制造商、销售商等违反《规定》所做的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技术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