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进行了一场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工商税制改革,开始推行分税制。经过10年的实际运行,效果显著,它确证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步提高,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我国税收收入实现了跨越式增长,初步建立了税收分级征收和分级管理的制度。可以说,一个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基本适应的税制结构框架已经形成。 但美中不足的是,分税制改革及其实施后的10年间,对地方税制触动不大,属于地方税收收入的地方税种的更新建设没有及时跟上,现行的相当部分地方税种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致使现行地方税制未完成初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跨越,对整个税制的完善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真正确立带来了较为明显的阻碍作用,与构建地方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相适应的地方税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加入wT0以后情况的新变化,现行地方税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矛盾更是日渐突出。因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可见,地方税制的建设与完善已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