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说明一、《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范本》)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范本》分为两编:第一编为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第二编为公共职责。(一)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第一编)的主要内容该编对每个岗位依次描述,其中每个岗位都由四部分组成:即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和岗位间工作关系图。1.《范本》共设置岗位69个,全部是执法岗位及与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岗位。2.岗位职责的内容以具体的对外执法业务及与执法业务直接相关的审批等管理业务为主,执法岗位履行的制定规范性文件、上传下达以及与具体执法业务不直接相关的职责不包括在内。岗位职责以高度概括的方式,按业务类别逐条列明岗位需办理的工作事项,共258条。3.工作规程详细描述了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遵循的各项要求,基本涵盖了所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中与执法有关的内容,包括权限、时限、流程顺序、环节、实体政策的掌握、文书使用,等等。在叙述方式上,原则上与岗位职责逐项对应,按照业务的工作先后顺序逐环节描述。其中,税收征管中比较特殊的业务,如驻华使领馆退免税等问题,由于涉及面小,有的只涉及一个税务机关(北京国税)与纳税人,因此在规程中未述及。4.岗位间工作关系图。由于《范本》以岗位为中心进行描述,因此每一项税收业务都被分装到若干个岗位中。为明确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关系,确保相互间职责分明,执法活动流畅,以“岗位间工作关系图”的方式,表明了岗位之间需要传递办理的工作事项和传入、传出关系。未单独绘制业务流程图,这样处理之后的问题,就是不能直接看到某一单项业务的全貌,但如果将所有岗位关系图全部组合在一起,仍然应当是全部税收执法活动的业务流程图。共绘制岗位关系图163个。(二)公共职责(第二编)的主要内容1.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些职责是要求全体税收征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共同遵守的,比如为纳税人提供咨询、保密、回避等。2.有些税收业务属于多个岗位办理,工作程序是相同的,尽管不同岗位在启动条件及处理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如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文书送达程序等。为避免重复,我们将这一类税收业务以“公共职责”单列成编,相关岗位若涉及该类业务,只描述本岗位特需职责和适用条件,具体规程以“详见…”的形式处理。3.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共程序部分在“公共职责”中统一表述,各项目的具体操作规程在不同的岗位分别表述。目前公共职责包括15条。二、《范本》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一)岗位及岗位职责设置的基本原则《范本》着眼于已经推行CTAIS或技术水平与之类似的高平台征管系统的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进行设岗,主要按照以下六条原则依序分主次考虑:1.因事设岗的原则。为确保全国范围内都能适用,我们打破了传统的依实际机构和人员设置征管岗位的工作模式,确定了因事设岗的工作原则:首先,对现有的税收征管业务进行了整理和归类,确保业务的完整:其次,按照业务基本不交叉的要求,在确保每个岗位的事权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前提下,对税收业务进行单元化处理(拆分税收业务);第三,以业务量均衡为标准,对单元化的税收业务进行整合,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岗位及岗位职责。2.遵循法治要求的原则。对某一项完整的税收业务,如果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相关工作环节必须分离或分别设立岗位的,在设置岗位时都一一得以体现。例如稽查的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的业务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岗位之中;又如金税工程的认证、稽核、协查三个系统的业务也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岗位之中。3.兼顾制约和效率的原则。所谓制约原则,就是将一项税收业务按照工作环节分配到若干个岗位协作完成。例如一般纳税人认定,可分为申请受理、初审、实地核查、复审、审批等几个工作环节,其中受理由文书受理岗完成,实地核查由税源管理岗负责,其他环节则由一般纳税人认定岗负责。所谓效率原则,就是税收业务拆分后,将工作性质类似的若干项税收业务归并到一个岗位完成。例如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税务登记验(换)证、非正常户处理,这些业务的运行方式有相似性,我们统一把它们归并到税务登记管理岗办理。4.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为便于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我们将为纳税人服务的岗位设为前台岗。凡是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事务,我们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凡单个岗位能够当场直接办结的事项,由该岗位负责直接受理、当场办结,形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单点接触,实行“一站式”服务。例如税务登记管理岗、发票发售岗、发票缴销岗、申报征收岗等。二是凡不能当场办结的工作事项,我们在前台统一设置了文书受理岗,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就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核对申请资料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负责向相关的岗位传递资料。相关岗位审批完结后,最终再由文书受理岗负责向纳税人发放审批资料和证件。例如一般纳税人认定、减免税审批等。5.凡是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事务,均由税务机关的后台岗位负责,如享受优惠政策审批、征收方式核定等各种认定、核定事项等的调查,《范本》中按业务统一设置了税源管理岗。各地在执行中力求一次下户采集调查,将调查的结果信息共享。6.从实际出发,适当灵活性的原则。对金税工程的岗位设置进行调整。在金税工程推行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已单独发文明确了有关岗位及岗位职责的设置。但由于这是一个单项工作的岗责操作办法,从整个征管岗责体系的设置考虑,有其不合理的一面:比如仅协查系统就需要设置19个岗位,在实际工作中就存在着岗位设置过细、一人兼多岗的问题;同时,金税工程有些岗位的业务同税务登记管理岗、发票发售岗等岗位存在着业务重复的问题。因此,在保证所有职责不遗漏、存在相互制约关系的职责必须分离的前提下,我们对金税工程的岗位进行了整合:(1)对业务存在重复或交叉的岗位进行拆分、合并,将有关的工作职责并到管理或征收系列的相关岗位中。例如金税工程涉及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等业务时,相关职责归并到《范本》中统一设立的税务登记管理岗、发票发售岗、票种核定岗、发票综合管理岗等,而金税工程中原设的相关岗位取消。(2)对金税工程特有的业务,原设置的相关岗位保留。例如协查受托岗、协查委托岗等。(二)关于工作规程中的法律依据问题首先,为了保证全国执法的统一性,工作规程的内容都是以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以上位阶的规定为依据编写的,只是某些规程在缺乏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规程的完整性,进行了必要的简单的填补。其次,由于工作规程中尽可能涵盖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所有要求,内容极为宽泛。同时,在描述工作规程时以本岗位履行职责的顺序为出发点,与法律条文的行文风格差距较大。其中凡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原文表述并且逻辑较简明的,则尽可能援引原条文;反之,若原文表述逻辑不够简明、或不是从岗位的角度来表述的,则对原文进行必要的转换。但是,这种转换势必会造成对法律、法规解释的不准确性,因此《范本》只对内部管理和考核具有规范作用,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为方便执法人员和考核人员在工作中及时查阅法律原文,在规程中每一事项的结尾,都统一以括号的形式标注了援引或转换表述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条款号。再次,《范本》所依据的法规规定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三)关于工作时限的设定问题为了保证各岗位之间工作的高效运转,也为了便于今后进行考核,我们在工作规程中设定了工作时限,其中有两种处理情况: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时限规定的,在明确引用法定时限并且不突破法定时限的前提下,在各个相关岗位间进行了合理分解。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我们对涉及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按照合理性原则设定了工作时限,并在岗位间进行了分解。对于税务机关主动办理的事项则没有设定,比如稽查实施事项。三是《范本》所述多少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也不包括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等特殊情况。三、关于《范本》的实施意见(一)实际岗位配置中的若干问题根据《范本》确定的统一岗位,各地在不拆分《范本》规定的岗位和职责的基础上进行实际对应配置时,可以按照四种方法进行处理:一是一人多岗,即不同的岗位职责可以整体由一个人来承担;二是一岗多人,即一个岗位职责由多人共同行使,但每个人都必须履行这个岗位的全部职责,而原则上不允许对岗位职责再进行拆分。比如稽查实施岗在实践中必定是多人,但每个人员都必须履行该岗的全部职责,只是针对的稽查对象不同而已;三是可以在不同机构同时设置一个岗位,但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都是相同的,只是具体的工作对象不同,比如文书受理岗、档案管理岗、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审理岗等;四是一个岗位、多级适用。《范本》中对需要在不同层级机关传递或审批的事项,在岗位设置上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