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民事诉讼证据实证分析》一样,这本书稿在引述法院判例评述相关理论问题时仍是苛责多于鼓励,其实依笔者的阅历和观察,在我国整个司法系统中,法院的工作努力和成效相对来说还是较好的。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与同等级的系统内其他部门相比,至少在两个方面都要比其他部门做得好得多:一是在人员素质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尤其是院长、庭长虽然不能说都是我国法学界、法律界的精英,但都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素质,都是某一领域的法律专家,这样的专业素质与业务水平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值得赞赏。二是在风气培养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年的改革,已在全院形成了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的良好风气。与我国行政体制一样,我国法院也采用等级制,上级法院有权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并能依据特定法律程序改判下级法院的判决,但等级制并非上级法院职权之正当性的全部来源,其正当性还在于,审判活动是一种高度专业性活动,上级法院之法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也应高于下级法院的法官,只有这样,上级法院的指导或者改判才能令人心服口服。就此而言,高水平、高素质理应是法官任职所需要具备的最基本条件。不过,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存在,法官队伍的普遍高水平、高素质还是一种应然状况,是一种需要通过努力来实现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这种良好风气的形成,为达致这一目标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也为下级法院树立了一个良好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