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应否定罪?[编者按】“性贿赂”,古已有之。如今,一些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女色引诱、腐蚀党政干部,而有些党政干部恰恰也经不住这种诱惑,大搞权色交易,影响恶劣。于是,社会上出现了要求严厉惩处的呼声。当然,也有不同看法。比如,有人认为“性贿赂”属于贿赂犯罪,有人则认为它仅仅属于道德范畴。如此等等,众说纷纭。这里,我们组织不同观点讨论,旨在引发大家的思考。“性贿赂"是否犯罪?“性贿赂”是否犯罪?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介绍,我国1996年修订《刑法》时,与会的一些专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贿赂罪”,但终未通过。有人说,在“性交易”中,女方是被动的,是受人雇佣或被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女性都是违背了自己的意志与男性官员发生性关系的,如上面谈到的很多现象,多是女方有目的的主动行为。又有人说,“性贿赂”是男女关系,应属“生活作风问题”。实际上“生活作风问题”,是两性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仅违反社会公德,违反道德伦理观念,是道德品质问题,属道德范畴。而“性贿赂”与“生活作风问题”完全不一样,性质不同。“性贿赂”的核心问题是“权色交易”。两者之间的动机、目的、手法、后果、影响有天壤之别。“性贿赂”比用“金钱贿赂”的作用更厉害。南京大学法学院金晓东认为,“性贿赂”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性贿赂”犯罪具有多次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得到“财物贿赂”根本得不到的利益或要求,其诱惑力、危害性有时远远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如蒋艳萍在升官的仕途上,她运用“性贿赂”去办事,屡试不爽,皆获成功。“权力是最好的催情剂”。正因为这些有权有势的人贪情好色,才使得一些心怀不轨之人利用“性贿赂”这一手段,来达到他们的目的,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性贿赂”还为其他犯罪打开缺口,创造条件,使另一种犯罪(如走私贩私、偷逃税款等)以合法化形式进行,得逞率甚高,隐蔽性极强,难以监督。“性生贿赂”已具备构成犯罪的所有充足要件。在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行、受贿双方以发生性关系作为交换条件,为自己或第三者谋利,主观上直接故意。从认定上来讲,不仅要看受贿人获得了什么物质利益或需要,更要看受贿人受贿后,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给国家造成了何种损失,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如若将其置于法律之外,逃避制裁,这就等于是牺牲司法利益。如果某种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而刑罚又没有相应的力度予以惩罚,危害必将迅速蔓延,以至不可收拾。列宁说:“刑罚不在于它的残酷性,而在于将每一桩犯罪揭露出来,使之难逃法律制裁。”这才是刑法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曾表示,“性贿赂”同样属于犯罪,未来修改法律时,应考虑将“性贿赂罪”纳入刑法。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资中劲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平等17名代表联名提出一份议案,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该议案称,近年来某些社会丑恶现象有抬头之势,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美色”或花钱雇佣所谓“公关女”将部分意志薄弱的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拖下水,通过“性贿赂”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进行各种非法勾当,严重危害了社会风气,已成为一种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对“性贿赂罪”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该议案提议尽快对“性贿赂”定罪惩治,严厉打击,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法律尊严。P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