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的发生,无论什么时候,人们都无法忽视;而与人类性爱抚正相反的“性骚扰”,更是时不时地发生在街头、公共汽车上乃至较为隐秘的办公室里,它比强奸发生的频率更高,这种侵犯同样令人忧虑。近几年,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遭受性侵犯的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予以民事赔偿。到了这个时候,法官和其他法律人以及社会公众才忽然意识到,我们的民法竟然缺乏对这种严重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明确的法律依据。性侵犯侵害了当事人的性权益是毫无疑问的,但这种权利是什么权利,我国民法没有规定,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几乎处于完全空白状态。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仅是在公法上对性侵犯有明确的规定,如刑法上关于强奸罪的各种规定,而作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最基础的民法却全然把它忽视了。有鉴于此,本人从私法的角度对公民的性权益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本人认为,性侵犯侵害的是公民的性自主权,即任何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是否实施性行为以及;怎样实施性行为而不受他人强迫和干涉的权利。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在明确了定义之后,还对此权利的性质、特征、内容以及与其他人格权的联系和区别,侵犯性自主权的构成要件,民法救济途径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了我国民法有必要对性自主权单独予以明确规定的结论,同时,指出了在立法上尚未确立之前,对于已经发生的民事诉讼可以根据民法中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受害人予以民事救济。值得指出的是,笔者从现代人的权利观出发,还对夫妻间的性侵权进行了专门研究。本人以为,绝大多数人一生中的性满足主要是在婚姻内实现的,依传统观念,在夫妻之间,即使一方违反另一方意愿,强行实施性行为,也无关侵权的问题,而从现在看来,只要违背他人意愿,无论双方系什么身份,均构成侵权,同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除婚内强行性行为值得研究之外,本人还认为已婚之人性权利的行使应受到更多的限制:性承诺权是性自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未经他人承诺即构成侵权,但承诺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人类社会自出现婚姻家庭以后直到现在,夫妻不得婚外性行为是公认的性文明性伦理。本人经过深入的思考,认为现代法律应倡导夫妻之间的性要忠实,婚外性承诺是性自主权的滥用,应予以约束。综上,本人的研究既具有开创性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大的司法实践应用价值。它弥补了人格权法理论上研究的一个空白,为人格权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并有利于对公民性权益予以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关键词:性自主权,侵权,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