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它的前身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幅修改和增加了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一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纳入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如破坏选举、强讨恶要、拉客招嫖、短信骚扰、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为保护公民的权益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首次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写入法律,把“公开、公正”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作为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规定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最多不超过二十日;规定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公民的住所,严格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同时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创设行政拘留不执行制度。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入不投送拘留所执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