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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

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

定 价:¥52.00

作 者: 华友根
出版社: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财经人物

ISBN: 9787806818176 出版时间: 2006-08-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542 字数:  

内容简介

  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伍廷芳被任命为司法总长。他提倡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共和原则,也主张政党的自由建立与公开活动。1912年前后,国内政治生活相当活跃,各种政党相继建立,伍廷芳参加和列名的党派有十余个。这些党派的章程、条规,虽不完全出之于伍之手,但与他的政治主张是一致的。1912年4月,袁世凯上台执政,伍廷芳就隐退。袁曾以高等顾问相聘,后又授与他“勋一位”,以表彰建立共和国的功绩,均予以谢绝。此后的五年中,他专心著书立说,而未任公职。在一些短文中,强调法律以及立法、执法的重要。他在《法国宪政通诠序》中说,自有古代雅典政治家梭伦的立法,而雅典称霸;自有吕库尔斯立法,而斯巴达克强大;自有十二铜表法而罗马之民政兴;自由大宪章颁布,而英国的基础巩固。法国为共和先进国,宪纲、政治无与伦比。拿破仑法典成立,而私法开一新纪元;宪法公布,而公法开一新纪元。法国自五法颁布后,日进月新,民富国强。所以,“国家之强弱,全视乎法制之精神”。为此,我国人民应在这方面心响力攻,要与法兰西同上20世纪“新舞台”。又在《美国在新中国的机遇》中说,我们要起草制定新的民法、商法和刑法。这些法律将得到国民会议的审核和批准,随即付诸实施,以后还要提交制宪会议修订。我们已经有了一部《临时约法》,国民大会还将制定一部新宪法,并选举总统和其他官员,大会也要通过新的法律。同时,谈到了司法与执法的方面,他希望建立最高法院,它将具有与美国最高法院相类似的权力,各省要建立高等法院。而且在审理案件时,要实行陪审员制度和废除刑讯制度,以及改革处罚方式。即“有效地取消在审讯中各种形式的严刑拷打,对判处死刑的犯人将只实行绞刑和电刑。对审判有罪的少数罪犯将课以罚款,或剥夺自由,或二者兼施”。也就是说,审讯不准严刑拷打,有罪惩治实行罚款或自由刑。这些都是与封建旧法不同的新的司法制度。他在一些专著中,具体叙述了中国应实行怎样的民主共和制度,以及努力介绍、参考外国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中华民国图治刍议》一书,尤应值得注意。他批驳了清朝遗老旧臣的“民国不如大清”的谬论;论述了“中国改共和之原理”、“民国应用何等法治”、“司法之独立”、“司法之关系”;以及如何改进教育、财政、钱法、司法、用人、考试、监察、外交、宗教、婚姻等要求与思想。还对言论、平权、自由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议论。最后,对中华民国的发展与前途充满信心,有“复辟谬说扰害共和”,“民国图治终睹成绩”等说法。在《美国视察记》中,介绍了美国的兴起,美国的政府,中央与地方的制度,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美国的商业、教育、礼仪与文化艺术,以及美国的自由平等。也有介绍中国文化及中西文化比较,主要是向往美国的民主共和。(四)反对复辟帝制,捍卫《临时约法》1916年初,袁世凯称帝。伍廷芳坚决反对,指出给袁歌功颂德,并要他为帝的劝进团、请愿团绝不代表民意。为袁出谋策划的筹安会,图谋恢复帝制,“国民皆不以为然”。1916年3月22日,袁世凯在全国人民反对声中被迫取消帝制,但仍要当总统。伍立即通电反对,提出了袁不能再当总统的十点理由。要求袁回乡休养或出国考察,现在决不能再参与政治。袁帝制废除后,当时应以何法来治国理民,很有争论。有的要用民国三年袁世凯操纵下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有的要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伍廷芳就提出复行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反对《中华民国约法》。他说,民国成立之初,百事未备,当时设立临时政府于南京,制订元年《约法》,这是开国的基础。而民国三年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否合例,必须查明由何人用何方式组织!当时,北京政府成立,各省选举议员组织参、众两议院。不久,将国会议员一律遣散,两院从此关闭。所以是不照例而行,仅召集约法会议增修约法,竟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由元首公布施行。又这个约法会议共60人,表面上似代表各省,其实十之七八,都是政府官吏。在共和国里进行这样的立法,是过去所没有的,故为天下所讪笑,即使在君主立宪国也未见到过。所以,此等约法不能视为国法,毫无意义。因此他要求北洋政府不能承认民国三年的《中华民国约法》,而应恢复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所谓以愚见所及,可请政府宣布命令:“查三年约法非照共和国普通法组织,不能公认,因特规复元年约法。”P56-57

作者简介

  华友根,男,1939年生,上海川沙人。1964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历史系,1980年入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任研究员,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与中国经学史的研究,撰有《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册(合著)、《西汉经学与政治》(合著)、《董仲舒思想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下册、《西汉礼学新论》、《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等专著。同时,在《中华文史论丛》、《法学研究》、《学术月刊》、《学术季刊》、《复旦学报》、《社会科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论文90余篇。现在正致力于《董康的法制活动与思想》。《20世纪中国政治名人论法律》与《两汉经学史》等专著的论证与撰述。

图书目录


引 言
·上卷·
中国法律现代化第一人 沈家本
一、修订法律大臣艰巨而卓绝的工作与斗争
(一)修订法律的准备与工作
(二)新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思想
(三)礼教派对新律草案的反对
(四)沈家本等对礼教派的反驳
(五)资政院议案与《暂行章程》
二、法学界最多的著述与监狱、刑案等研究
(一)著述的概括介绍
(二)死刑的数量与暂不能废除
(三)汉武帝时长安监狱二十六所
(四)《明律》的研究与借鉴
(五)清代刑案的汇编与历史成案的探讨
(六)尸体检验的贡献——补《洗冤集录》的不足
三、博通古今中外的法学思想
(一)法制与教育的关系
(二)执法的重要与改法的必然
(三)改旧律立新法的主要内容
(四)博采众议,中外兼取
四、总结旧律、修订新律及其思想学术的意义
中国第一个留洋法学博士 伍廷芳
一、求学就业与主要政治法律活动
(一)留英学法与外交生涯的开始
(二)两度出使美国、秘鲁等国与为修订法律大臣时工作
(三)参加中国同盟会,提出皇帝退位实行共和条件
(四)反对复辟帝制,捍卫《临时约法》
(五)坚持护法,追随孙中山革命到底
二、重大案子的分析与探讨
(一)中国水兵与日本巡捕在长崎发生的互斗案
(二)清朝山阳县令姚荣泽使人杀害南社社员、同盟会会友周
实、阮式案
(三)中国银行经理宋汉章侵吞公款案
(四)北洋政府交通总长许世英受贿案
三、对内对外的法律主张
(一)修改旧的法律制度
(二)以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共和立宪
(三)处理领事裁判权、租界、会审公廨等问题
(四)与美国、秘鲁交涉有关华工等法律问题
四、有独立见解的资产阶级革命家与法学家
《中华民国刑法》的制定者 王宠惠
一、关于三权宪法与五权宪法
(一)三权宪法的基本理论与原则
(二)法院、国会、政府、总统与省制
(三)草拟宪法以纠正《临时约法》
(四)五权宪法的理论、内容及相互关系
(五)五权宪法的实施,以及《中华民国宪法》的要点
二、刑事立法方面的主要思想
(一)关于《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立法思想
(二)关于《中华民国刑法》的立法思想
三、关于民法的认识以及各国民法比较
(一)民法与各法相比最为重要
(二)各国民法比较研究
(三)中国应该民商法合一
四、司法独立及其改良措施
(一)司法独立及其认识
(二)改良司法的措施
五、国际法庭与不平等条约
(一)关于国际法庭的形成
(二)国际法庭的职务以及与国际法关系
(三)重视国际私法与国际战争法律
(四)不平等条约与片面特权
(五)我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经过
六、法学上的深厚造诣及其影响
旧中国对不平等条约敢说“不”字的第一人顾维钧
一、生平事迹与外交、法律活动
(一)幼年生活与留学美国攻读国际法
(二)支持民国抵制复辟与出使美国
(三)参加巴黎和会,坚持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四)肩负代表团重担,拒绝对德签约
(五)出任北洋政府外长与总理
(六)参加李顿调查团,反对日本对东北的侵略
(七)保护中国军民、海外华侨权益与希望国共合作国家统一
(八)在海牙国际法院工作十年
(九)晚年撰写回忆录与一生作为被海峡两岸所共敬
二、主要的法律思想
(一)提倡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制度
(二)北洋政府时期对外交涉中的法律主张
(三)南京国民政府和台湾当局时期与日本交涉,以及签订对
日和约上的法律主张
(四)南京国民政府与台湾当局时期与苏、法、美、英等国交涉
中的法律主张
三、内外法律活动及其思想认识总回顾
中国最早从事比较宪法教育与研究者 王世杰
一、重大的宪法问题研究与各国宪法比较
(一)宪法概念与国家主权
(二)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三)议会制度及其改造
(四)政府、法院与司法独立
(五)关于宪法的修改
二、中国制宪史与国民党“党治”探讨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二)南京临时政府与北洋政府时期的制宪活动
(三)孙中山的宪法主张及其剖析
(四)国民政府的组织法、约法与宪草
(五)国民党“党治”的由来、发展及其表现
三、关于奴婢地位与女子权利问题
(一)奴婢的渊源及其不平等地位
(二)必须废除奴婢制度与奴工制度
(三)女子有原则与事实上的参政理由
(四)离婚条件应男女平等
(五)关于“和奸年龄”与“亲属范围”
四、王世杰法制活动与思想评述
·下卷·
中国最早的立宪主义者 沈钧儒
一、家庭出身和在政法上的主要作为
(一)末科进士与最早的立宪主义者
(二)加入中国同盟会,提倡宪政民主,反对军阀专制
(三)营救爱国学生、政治犯活动与为《新生》案件辩护
(四)“七君子案”与狱中斗争
(五)进一步争取民主自由的活动与上海重庆两地的律师业务
(六)建国前后的爱国活动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工作
(七)热爱中国共产党与“嗜石成癖”
二、中国立宪运动与宪法宪政研究
(一)清末与北洋政府时期关于立宪与联省自治的议论
(二)南京国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宪政思想
三、民权保障与司法独立问题
(一)民权保障与冤狱赔偿
(二)重视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
(三)司法独立与法权统一
四、政法活动与法律思想评述
中国新民主主义法制的重要缔造者 谢觉哉
一、从一介书生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家
(一)出身、好学与末科秀才
(二)从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
(三)参加北伐时期湖南司法和后来中央苏区立法
(四)陕甘宁边区的选举、民运、参议会等工作
(五)关于新民主主义政治若干问题研究
(六)边区宪法研究会、中央法委会的成绩与主持土改中的纠
“左”工作
(七)为建国后的立法司法作准备
(八)十分重视救灾工作与政权建设
(九)纠正全国各级法院“左”的倾向及其措施
(十)以身作则,公私分明,不为势利所屈的马克思主义者
二、宪法问题探讨
(一)综论宪法及中外宪法评议
(二)制订革命的联系实际的边区宪法
三、司法问题研究
(一)司法的独立问题
(二)司法的具体工作
(三)改正与平反冤假错案
四、如何正确对待旧法
(一)法律的本质与对旧法的认识
(二)废除《六法全书》与一切反人民法律
五、学习、宣传、执行与遵守新法律
六、法学上的杰出贡献与尚有一时偏颇
(一)宪法方面
(二)司法方面
(三)关于法律的本质与对旧法态度方面
(四)关于实行“民主与法制”方面
争民主、争自由、争女权的妇女界宪政运动领袖 史 良
一、女律师的不平凡经历
(一)书香门第出身与从小具有反抗精神
(二)大学习法与初入社会
(三)从事执业律师与经办的重要财产案件
(四)参加妇女运动与爱护救亡刊物以捍卫言论出版自由
(五)救国会活动与“七君子案”中的女君子
(六)女参政员与妇女界宪政运动领袖
(七)民盟活动与反对国民党制造的校场口事件与李、闻惨案
(八)解放前夕在上海的争民主反迫害斗争
(九)建国初期在司法部与妇联、民盟的工作
(十)“反右”以后的艰难历程
二、以“保障人权”与司法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法学观
(一)争取民主与维护国权
(二)要求实行宪政,修改《五五宪草》
(三)坚持“保障人权”与为政治犯辩护
(四)替妇女、青年、学生及广大人民申冤
(五)努力贯彻新婚姻法与进行司法改革
(六)如何对待旧法人员与狱政工作
三、女司法部长政法生涯小结
掌握八国外语,学贯中西,身兼多个法学国际研究会副会长、理事 杨兆龙
一、求学、著述与重要政治法律活动
(一)政法生涯的开始与留学美国、德国
(二)抗战时期的立法司法活动与教学研究工作
(三)1946—1948年的国外考察、学术活动与国内司法改革
(四)解放前后的爱国行动与受到不公正待遇
(五)1956—1957年为繁荣社会主义法学作出重大贡献
(六)冤屈层层加深与平反昭雪,法学成就得到国内外学者一
致公认
二、关于法理与立法的重要认识
(一)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问题
(二)关于立法的意见与法律教育
三、诉讼法研究与司法制度改革
(一)诉愿法、行政诉讼法及无罪推定
(二)司法制度改革与冤狱赔偿
四、涉外法与外国法研究
(一)领事裁判权的弊害及其撤废
(二)大陆法与英美法探讨及其区别
五、杨兆龙法学成就的重要价值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 彭真
一、参加革命与从事政法活动
(一)贫苦的出身及早期革命活动
(二)抗战期间关于政权改革与经济问题等主张与活动
(三)40年代的革命斗争与主持中央政策研究室
(四)建国后的政权建设与政法工作
(五)文革后恢复政法领导工作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公
开审判的精心准备
(六)退休后继续关心民主法制和改革开放
(七)依法办事与实行民主是彭真一生行为的准则
二、关于旧的政权、制度、人员、观点与作风的看法与认识
(一)如何对待旧政权、旧制度与旧人员
(二)批判旧法律观旧作风及司法整顿改造
三、宪法研究、人大监督及与两院关系
(一)宪法及其修改与人民权利
(二)人大监督、人大与两院及公检法相互关系
四、刑法只能解决刑事犯罪问题
(一)处理刑事犯要十分慎重
(二)刑事案件要讲政策原则与时间界限
五、立法工作与党的领导
(一)立法的原则、根据、准备及地方立法
(二)立法必须注意的事项与党的领导
六、彭真的政法业绩及最终评价
结束语——十大法学名家的共识
一、立法上,要吸收东西方新法,但必须中西结合,联系我国社会实际
二、司法上,要依法办事、为民申冤,讲究文明与改革,以及正确理
解司法独立
三、涉外法律上,必须坚持捍卫国家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与人民
的权益
四、实行民主政治,人民的民主、自由、平等权利必须得到切实保
障;个人、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
后记
附: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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