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中国法学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西方法学思想的本土化,其中既包括对资产阶级法学的借鉴,也包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践。概言之,中国法学具有典型的“输入法学”的味道。以人类先进的法文化思想补强本国法学之体质,乃“洋为中用”之宗旨。如是,中国法学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学可考虑按照翻译——解读——评述——“扬弃”之路径发扬光大,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将自己建设成为世界法学的重镇,变“输入法学”为“输出法学”,以对世界法文化建设作出与我国际地位相称的贡献。 “输入法学”的首要工作是译介外来法学研究成果,在这个意义上,翻译才是“真资格”研究的开始。可是在当下之科研环境下,翻译是件“损多益少”的学术活动。至少在许多高校的学术成果评价体系中,译著不被纳入其列。尽管这种学术评价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非学术性力量的诱导(例如许多高校异常关注“高校排名榜”,而译著却不是“高校排名榜”确定“座次”所考虑的“学术因子”)。个人以为,对于一个整天忙于“解构”、“重构”且研究水准有限的法学领域而言,翻译应该是搭建公平之学术平台,振导学术进步之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建设(或称“原始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