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第二条【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条【义务教育方针】
第四条【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政府、家长、学校和社会的义务】
第六条【均衡发展义务教育】
第七条【管理体制】
第八条【督导】
第九条【问责制】
第十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人学年龄】
第十二条【免试人学】
第十三条【保障人学】
第十四条【禁用童工】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学校(班)】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
第二十条【工读学校】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校均衡发展】
第二十三条【学校周边安全】
第二十四条【校内安全】
第二十五条【不得违反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校长】
第二十七条【不得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平等对待学生】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
第三十二条【教师培养】
第三十三条【城市教师支教】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原则】
第三十五条【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十六条【德育教育】
第三十七条【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编写】
第三十九条【教科书审定】
第四十条【教科书价格】
第四十一条【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义务教育全面纳人财政保障】
第四十三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人体制】
第四十五条【义务教育经费在预算中单列】
第四十六条【转移支付制度】
第四十七条【义务教育专项资金】
第四十八条【义务教育捐赠]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未履行经费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学校、老师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非法收费等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拒绝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父母的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