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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关系研究

刑事诉讼审关系研究

定 价:¥18.00

作 者: 黄文
出版社: 西南师大
丛编项:
标 签: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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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2135869 出版时间: 2006-04-01 包装: 简裝本
开本: 32开 页数: 206 字数:  

内容简介

暂缺《刑事诉讼审关系研究》简介

作者简介

  黄文,男,1966年9月生,四川资阳人,1983年至1987年就读于四川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89年至1992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在《当代法学》、《法学杂志》、《理论与改革》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参编了《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档案法理论与实务》、《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实用经济法》等专著或教材9部。

图书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起诉权与审判权概述
一、刑事诉讼职能与刑事诉审关系
(一)刑事诉讼职能概述
(二)控诉职能
(三)审判职能
(四)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关系
(五)辩护职能对控诉职能、审判职能
的影响
二、刑事起诉权的概念、特征及效力
(一)起诉权的概念
(二)起诉权的特征
(三)起诉的对象
(四)起诉的效力
三、刑事审判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一)刑事审判权的概念
(二)刑事审判的特征
(三)刑事审判权的行使
(四)审判权对起诉权的效力
四、刑事诉审关系的界定
五、刑事诉审关系的研究对象
第二章刑事诉讼模式与刑事诉审关系
一、刑事诉讼模式概述
二、弹劾式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三、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一)在起诉机构设置上各有特色
(二)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离
(三)在坚持公诉为主的情况下,允许自诉形式的存在
(四)控审双方审前联系未彻底切断,庭审法官易形成预断
(五)庭审中控辩双方消极被动,裁判法官积极主动并享有广泛的庭外调查权
(六)在审判对象上采用公诉事实观,不实行严格的诉因制度
六、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诉审关系
(一)诉审机构完全分立,实行起诉国家垄断主义,法院不能主动开启审判程序
(二)实行不太严格的诉因制度
(三)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防止法官庭前预断的产生
(四)实行缓诉制度和检察审查会制度
(五)既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又注重法官主动调查取证的能动作用
七、各种诉讼模式下诉审关系的比较评析
(一)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
(二)价值观上的差异
(三)历史文化背景的影响
第三章刑事诉审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控审分离原则
(一)控审分离的历史演进
(二)控审分离的价值
(三)控审分离的理论基础
二、不告不理原则
(一)不告不理原则的概念及含义
(二)不告不理原则的历史演进
(三)不告不理原则的价值分析
(四)不告不理原则在我国的运行现状及其完善
三、法官中立原则
(一)法官中立原则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二)法官中立的理论基础
(三)法官中立的价值
(四)法官中立原则的比较与借鉴
四、诉审同一原则
(一)诉审同一原则的理论根据
(二)诉审同一原则的内容
(三)诉审同一原则的灵活性——变更控诉
(四)贯彻诉审同一原则的制度保障
第四章我国刑事诉审关系及其重构
一、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特点及成因
(一)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特点
(二)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成因
二、影响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各种因素
(一)法官庭外调查权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二)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三)刑事审判对象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四)诉审双方的审前联系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五)刑事二审的全面审查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六)再审程序的启动对刑事诉审关系的影响
三、我国刑事诉审关系的重构
(一)确立司法的“至上性”,取消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
(二)借鉴起诉状一本主义,禁止法官与控方的单方面接触
(三)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法官与庭审法官实行彻底分离
(四)取消法官的庭外调查权,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五)废除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原则
(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
(七)建立合理的公诉变更和罪名变更机制
(八)废除二审的全面审查制度
(九)取消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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