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中国民间对日索偿的法律障碍为研究对象,针对日本政府人为设置的“个人不得援用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国家无答责”、“诉讼超过时效”等主要的抗辩法理理由和依据,从各个层面和角度作出细腻的研判的驳斥。日本国发动的侵华战争以失败而告终,时至今日历史已经走过了一个甲子。作为活着的人们,尤其是经历过那场战争的人们,感受到的那场战争并不只是国家之间的较量和军队之间的厮杀,而且是日军对平民的虐杀、对妇女的强暴、对人性的摧残、对人道的践踏,其惨绝人寰的程度简直可以称作是野兽的行为。作为主导发动侵略的组织、策划者和实施暴行的违反战争法规的战争犯罪者,除了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向受害国以及受害国国民给予赔偿。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偿是一项战后遗留的,并有待解决的历史问题。岁月本来是可以医治战争创伤的,但是日本右翼保守势力偏偏不断地旧账翻新。中国受害民众迄今不仅没有得到日本政府正式的毫不含糊的认罪、道歉和赔偿,而且还不时受到日本政府领导人参拜靖国神社和篡改历史教科书等事件的屡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