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政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 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宪法学是从法学基本原理向一般部门法专业领域过渡的中介和桥梁,属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基础理论学科。宪法,亦即宪法规范,是宪法学研究的静态对象,也是宪法学研究展开之基础及其初级 研究阶段。宪政,即宪法规范的现实运行状态,亦即宪法理念的实现,是宪法学的动态研究 对象,也是宪法学研究的深化和高级阶段。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基本权力及其二者的界限。二、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就是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具体内容及其内在结构。它由资产阶级时代 的宪法学者最初构建,并在社会主义时代宪法学研究中予以修正、补充与完善而最后形成。在资产阶级时代,宪法学理论研究有两大内容,一是人权,一是国家机构,并由此形成 了国家政体、国家结构、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内容。到了社会主义时代,宪法学家从马克 思主义的独特视角出发研究宪法问题,形成了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 形成了现代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三、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宪法学不是一门单一的理论学科,而是包括若干研究分支的有机联系的学科群。宪法学 各分支的基本构成及其内在联系就是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宪法学的学科体系是由对宪法和宪政的不同研究角度出发先形成若干分支,再由此形成 若干学科。对宪法的历史研究,包括中国宪法思想史、外国宪法思想史、中国宪政制度史、外国宪 政制度史及国别宪法史等学科。对宪法的社会研究,包括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和宪法意 识、宪法文化、宪法秩序与宪治学等学科。对宪法的本体研究,包括宪法学原理、中国宪法、外国国别宪法、宪法规范学、宪法立法学等学科。对宪法的比较研究,包括比较宪法学原 理、比较宪法史及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权利、宪政环境等比较研究分支学科。四、宪法学的教学体系宪法学的教学体系,就是宪法学课程讲授的内容及其排列次序。教学体系不同于理论体系。它以理论知识为内容,但又在理论逻辑的基础上,以符合学 生接受和认知的方式和次序进行编排,以收到循序渐进、逐步扩充强化的效果。教学体系也与教材和教学大纲不同。它不是教材和教学大纲内容的逐项全面讲授,而是 根据课程计划学时和学生掌握该门知识的实际需要,在教材和教学大纲的范围以内,选择重 要问题进行讲解说明,从某种意义上讲,教学体系的编排和教学内容的取舍也反映着教师独 特的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