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三、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四、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 139条之一)
五、信息披露违规罪(第161条)
六、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七、商业受贿罪(第163条)
八、商业行贿罪(第164条)
九、违背忠实义务罪(第169条之一)
十、虚假信用申请罪(第175条之一)
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十二、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第185条之一)
十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
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罪(第187条)
十五、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十六、洗钱罪(第191条)
十七、组织乞讨罪(第262条之一)
十八、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第303条)
十九、掩饰、隐瞒赃物罪(第312条)
二十、仲裁枉法裁决罪(第399条之一)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