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四条 合伙协议
第五条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所得税缴纳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义务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申请设计立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条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 建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名称
第十六条 出资方式
第十七条 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二十一条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二条 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二十三条 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成为合伙人
第二十五条 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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