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对司法理论和司法模式的研究所采取的是实践法学的进路,贯彻了实践法学的基本立场。.其一,实践法学尊重司法行为过程本身的性质,坚持从司法过程本身的规律性出发去理解司法审判,而不是从想当然的教条出发去规制司法运行的过程。其二,实践法学在司法行为中的贯彻使得司法行为必须体现出实践合理的价值。其三,实践法学重视实践本身的价值和意义,而实践是有主体的实践,良好的充满着实践合理性的司法实践要求具有丰富实践智慧的法官。其四,实践法学是辩证的、中道的,这一实践法学的基本立场对于司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五,实践法学是情境化、语境化的法学,这一思维方式对于我们合理地解读司法过程具有重要的价值。..另外,实践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的思维方式,它是思想旨趣是生活化的,这在司法运作过程也是很明确的。司法的存在价值是要合理公正地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在这种法律活动中司法与民众的接触是最直接的,因而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期待往往表现为对司法合理化和司法公正的要求,能够满足人们这一要求的就是良好的司法,就是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一价值理念的司法。这种“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司法的生活化理念,它的目的也是为了让民众生活得更好,这是现代司法理论不同于古代司法统驭理念的根本所在。这种生活化的理念会体现在法律解释对生活世界的尊重之中,会体现在司法制度的设计所具有的简单方便的特性之中,会体现在司法结论的和谐的价值取向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