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全球电子政务领跑者为研究对象,探索这些领先国家电子政务的构建过程、总体模式、创新思路、成功经验、失败教训。但笔者对书中用语并未一律称之为“电子政务”。兹简要说明:其一,“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府”的称谓,在国外并无实质性差异。建设过程中,各国政府官员、专业人士、公众媒体的表述,原本就各依习惯、喜好,随情适境地使用。而国内各种文献资料,对国外建设活动的阐述,基本上也尊重其原采用的称谓。其二,即使参照国内实践,从字面含义上仔细推敲两者指意,当“电子政务”全面实施并达到高层面功能,方能实现“电子政府”。但如换一个角度,仅从建设过程来看,两者又相吻合。向“电子政府”努力迈进的步骤,实际上也就是电子政务的项目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并由低功能层面向高功能层面提升的过程。故这两个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称。鉴于本书“前言”中已深入剖析了这两个概念理论内涵的细微差异,在主体章节表述中就不再拘泥、斤斤细辨。其三,由于各国国情有异,政府行使职能的广度不一,以及推进策略的着眼点有别,在此国不被视为政府信息化范畴的领域,在彼国,从优化电子政务的技术环境、社会环境考虑,却会被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其四,“信息和服务”辩。在建设电子政务,推行对企业、民众的电子化服务中,电子信息服务、电子事务服务虽是两大基本类型。但国内外流行的说法却往往是“提供信息和服务”(或称“获取信息和服务”)。如仅就字面含义作逻辑分析,此说颇有语病。因为,在“提供服务”一语中,就已包涵了“提供信息服务”和“提供事务服务’’两方面;故而,在电子政务这一特定研究领域内,“服务”是属概念,“信息服务”是种概念,两者不应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