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factoring)业务起源于国际贸易之中,是为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集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现代意义上的保理业务发端于19世纪末的美国,继而兴起于欧洲,今日更向全球发展。当前,保理在我国尚属于一种金融创新业务。据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提供的数字,至2001年,国际保理在全球贸易结算中的份额占到了44%,已超过信用证业务量。亦有学者将保理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业务并称为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但我国办理国际保理的规模尚小,不仅远不及保理发祥地的欧美,与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的差距也较大。这与我国作为出口贸易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符。一方面说明差距的明显,另一方面说明保理业务在我国所蕴藏的巨大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开发。2002年3月份由于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不能提供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爱立信“倒戈投奔”花旗银行,引起国内金融界的不小震动,同时引发国内中资银行的激烈讨论和深刻反思。笔者个人认为,“爱立信事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国内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束缚了国内银行保理创新的步伐。因此,结合国外保理业务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规定,认真研究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解决我国在保理业务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利于大力推进保理这一国际成长性的新金融品种在我国的发展,并提高我国银行的业务竞争力。本书旨在提出当前国际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与途径,力争在理论上探索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法律环境下的“软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