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审判约束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肋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