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经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第七条 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 肋迫结婚
第十二条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的约定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 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
第六章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