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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通用教材:民法总论

21世纪法学通用教材:民法总论

定 价:¥34.00

作 者: 苏号朋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民法学

ISBN: 9787503666131 出版时间: 2006-08-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396 字数:  

内容简介

  在民法典中设立“总则”编,以其作为统率债之关系、物权、亲属及继承各编的纲领,是德国人的创造(1896年民法典),学者将其称为“pandectae”(“学说汇纂”、“潘德克吞”)模式的法典编制体例。但也许德国人自己都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这一立法模式居然在30余年后飘洋过海,被一个有着悠久法律传统的东方大国继受。1929年的中国《民法》即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甚至各编的顺序均与后者完全相同。此后,虽经政权更迭、社会变动、经济转型,但德国民法的影响却一直延续下来。在中国大陆,虽然至今尚无民法典,但起草工作早已在进行,就学者完成的建议稿观察,在体例编排上仍然难逃《德国民法典》的窠臼。在中国台湾地区,1929年《民法》几经修改仍在适用,其对德国民法亦步亦趋的态势也没有根本性改变。德国民法对中国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法典模式的选择,更表现在对概念、制度、法律价值观和思维方法的全盘接受。这才是最可怕的。中国民法研究及课堂教学中随处可见可听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信赖利益、人格、善意、恶意、有因、无因、负担、处分、表见、标的、物等无一不来自德国。我们被迫采用德国的法律思维来处理中国的问题,其难度可想而知。由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共同受到德国民法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说,德国民法成为海峡两岸民法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的纽带。可见,文化的输入对一个国家的影响远比商品的进口更为深远,而法律文化的继受则会根本性地改变后进国家的社会生活。

作者简介

  苏号朋1970年1月生,山东济宁人。1988年9月至1998年7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和民商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8月至今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工作,其中2001年10月至2002年10月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从事合同法研究。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系主任,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民法总论、合同法、房地产法领域的学术研究,教授的课程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和英美私法经典文献研究。曾经获得的荣誉包括:2003年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教学优秀教师称号。2004年获北京市高校青年教师师德先进个人称号、2005年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发展史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与民法的体系
 第四节 民法的伦理基础
 第五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第四节 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节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权利的本质与民事权利的含义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与竞合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取得、转让与消灭
 第五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七节 民事义务
 第八节 民事责任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六节 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第七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六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含义与本质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
 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与住所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消灭
第七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八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身份权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章 代理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十二章 民法的适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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