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设立“总则”编,以其作为统率债之关系、物权、亲属及继承各编的纲领,是德国人的创造(1896年民法典),学者将其称为“pandectae”(“学说汇纂”、“潘德克吞”)模式的法典编制体例。但也许德国人自己都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这一立法模式居然在30余年后飘洋过海,被一个有着悠久法律传统的东方大国继受。1929年的中国《民法》即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甚至各编的顺序均与后者完全相同。此后,虽经政权更迭、社会变动、经济转型,但德国民法的影响却一直延续下来。在中国大陆,虽然至今尚无民法典,但起草工作早已在进行,就学者完成的建议稿观察,在体例编排上仍然难逃《德国民法典》的窠臼。在中国台湾地区,1929年《民法》几经修改仍在适用,其对德国民法亦步亦趋的态势也没有根本性改变。德国民法对中国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法典模式的选择,更表现在对概念、制度、法律价值观和思维方法的全盘接受。这才是最可怕的。中国民法研究及课堂教学中随处可见可听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信赖利益、人格、善意、恶意、有因、无因、负担、处分、表见、标的、物等无一不来自德国。我们被迫采用德国的法律思维来处理中国的问题,其难度可想而知。由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共同受到德国民法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说,德国民法成为海峡两岸民法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的纽带。可见,文化的输入对一个国家的影响远比商品的进口更为深远,而法律文化的继受则会根本性地改变后进国家的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