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一词,从通常的语义上理解,是指财力耗尽或彻底失败的意思。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处于法院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所确认的已不能以现有财产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将依法强制接管和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按特别程序清偿其债务。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中,“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欠债可以任意不还,商品交易活动将无任何安全可言,社会经济秩序将会一片混乱。债务的清偿,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债务人自觉主动地履行清偿义务来实现的。如果债务人对其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照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判决或裁决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债务人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采取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等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与秩序。然而,当债务人因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处于破产状态时,应如何处理债务清偿问题,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作出规定。破产法就是解决债务人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的专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