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孔德明,男,1957年5月30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系桃源县木塘垸水运公司船员。2002年3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逮捕。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孔德明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孔德明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孔德明私自储存的炸药是他人生产过程中未用完的炸药且没有造成社会后果;(2)被告人孔德明平时表现好,系偶犯,建议对其免除或从轻处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2月,被告人孔德明驾船在湖南省衡南县协助他人进行水下工程施工爆破。工程完工后,被告人孔德明将施工后剩下的20根炸药私自存放在自己的船上。2002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孔德明驾驶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