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伦理道德的形成是与法官职业的存在密切相关的,也是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标志着一个职业群体独立的意识形态和职业意识的逐步成熟。从比较严格的意义下讲,“道德”更多地或者更可能用于人,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意味;而“伦理”更具客观、客体、社会、团体的意思。不过从近代开始,“伦理”与“道德”都是作为近义词使用,在通常的语境下相互兼容的。不同的职业以本行业的伦理道德作为行为规则,其职业伦理道德共有意识可以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人们依照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模式既可减轻决策的负担,也有利于社会系统的和谐与稳定。一个没有共同伦理的群体,是一个没有凝聚力且缺乏稳定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