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研究实际上是经济政策的决策过程,而这个过程是被传统经济学长期视为外生变量而忽略掉的。公共选择将它看成对经济活动有影响的内生变量,纳入到经济学体系中,用经济方法加以研究。作为民主过程,公共选择在决定公共产品时要经过立宪、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上,公共选择的内容体现层次上的不同。在立宪阶段,公共选择要决定公共产品的决定规则,即决定按何种原则把社会各成员的偏好加总起来以确定社会需求的公共产品量。例如是全体一致还是少数服从多数,是直接决定即全民公决还是间接决定即由议会或立法机构决定,都要在公共产品决定之前预先规定。简言之,立宪阶段的选择是制定基本法律。在立法阶段,如果是代议民主制,公共选择的主要内容是由民选议员们在议会通过立法程序,讨论表决各种议案,这些议案涉及从投票人对公共产品的偏好中确定出公共产品的社会需求量。最后通过的法案中的定量就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量。简言之,立法阶段要在现行规则和法律范围内展开集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