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一种古老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制度。它确定一套破产申请、受理、重整、破产宣告、债务清偿等程序,规范企业的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清算和企业拯救工作,既使无可救药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理清算,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与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使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焕发生机,避免走上清算之路。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处于困境企业的挽救与“送终制度”,破产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早在1988年我国就实施了企业破产法(试行),但那时的这一法律一是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二是程序比较简单;三是虽然也有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挽救的内容,但没有完善的程序,因而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经过有关立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研究咨询与教学机构共同组成的起草组十二年的起草和反复讨论修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十二、二十三次会议的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获得正式通过,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我国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规范着我国企业的设立与成长、竞争与并购、和解与重整,以及清算与“死亡”的全过程。这部企业破产法,一是总结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企业破产案件的实施经验;二是吸收了国企破产的成功做法;三是引入了国际上有关破产的最新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