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诉讼,都会产生影响;区别在于大小、深浅。“影响性诉讼”既从诉讼中单列,自会有其独具的概念和内涵。本书综合了2005年影响性诉讼的实践,兼及这类诉讼研究的论述。它给影响性诉讼下的定义是:“其价值超出本案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对类似案件,对立法、司法完善和社会管理制度改进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转变,产生较大促进作用的个案。”我们的实践也许还没来得及提供一个更为全面、严谨的科学的概念,但本书的作者不仅标出了一个具有深意的、恒新的课题,而且作出了解析,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一块基石、一个阶梯,这对发展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事业极其可贵!粗读书中的16个案例,抛开理论层面的问题不论,这类诉讼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是公益诉讼,一是维权诉讼。这二者其实难解难分。益中有权,益中含利,公益诉讼中自不免维权因素在。令人振奋的是,这两种诉讼,首先是维权,已日益受到律师群体的关注和重视,似乎有必要多说几句。“律师是干什么?”多年来不断听到这种言论。它与“人生是干什么的?”问得近似,颇有哲理,一时也真的说不清楚。也明知有人把律师视为“异己、异端”,认为爱干“坏”事,依然把它当成议论而不认为那是质疑。林深鸟杂,何必在意,由他议去}不过我有一点坚信不疑,律师天生就是干维权的。不同仅仅在于,一部分人清醒,有意识,另有一些人则处于模糊的或混沌的状态之中,是不是呢?试看古往今来律师办理的哪件讼事不涉侵权与维权?“我就是为了谋生!”可以,可以。谁都无权鄙薄这种志趣。可是,您为“生”而办理讼事,如不能为您的客户维权,又靠什么手段去“谋”呢?然而我至今尚未认同“我们处在维权时代”的论断。这个提法有助于突显维权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但把维权作为当今时代的标志,未必贴切。实践中,或者说社会生活中,有两种维权,应当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