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中,量刑是法官最基本的工作内容之一。根据案件证据认定的事实,在作出了“是否有罪”的判断基础上,对有罪的刑事被告处以适当的刑罚,是刑事法官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有资深法官对我说,检验刑事法官能力的最好尺度不是定罪,而是量刑水平,判断刑事法官的基本功是否扎实也要看他在量刑方面的表现。这种说法似乎与我们平常对刑事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很大差异,为什么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会得出和我们的感觉不一样的结论呢?经过五年多的观察和思考,参加了数千件刑事案件的讨论,我才逐渐体味出其中的道理:量刑之所以被认为是刑事法官素质与能力的集中体现,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量刑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关。我国是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长期以来要求审判人员严格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裁决,自由裁量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研究,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理性支持;而立法上的刑罚不确定性又始终存在,法官必须通过自由裁量方式才能完成对个案的审理。于是在两者之间形成了断裂:一方面是法官量刑必须运用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没有理论和方法指导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两方面使得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只能由法官“自学成才”,较之于具有相对成熟理论指导的定罪,量刑更能体现刑事法官把握刑法精神、实现刑法目的的素养和功力。因为自由裁量权不仅仅是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这种决定在特定情况下还必须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直接体现着法官从法治理念、法律素养到司法技能的各种能力与水平,量刑也因此而成为了刑事法官司法能力的具体体现。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自由裁量权包括刑事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和刑事程序法上的自由裁量权两个方面,量刑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它是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业已定罪的刑事被告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样的刑罚的酌情裁决权。在审判实践中,量刑自由裁量权主要有如下两类:一类是根据裁量权的形成依据不同,量刑自由裁量权包括法定裁量权和释定裁量权。法定裁量权指在刑法明文法定的量刑规范或量刑幅度内可以行使的权力。释定裁量权指司法解释授予法官酌情裁量的量刑规范或量刑幅度。另一类是根据裁量权授予的刑法规范性质不同,量刑自由裁量权包括一般裁量权和特殊自由裁量权。一般裁量权由刑法总则赋予,是刑法基于一般犯罪中某种(些)犯罪形态或犯罪人的特性,而授予法官的一定刑罚裁量权。特殊自由裁量权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是刑法基于个罪的特定情节或特定犯罪主体授予法官的量刑裁量权。此外,在实践中关于量刑自由裁量权也还有一些值得深入考究的问题,如有罪免罚,再如罪名确定。对刑事被告是否处以刑罚的裁决是量刑的核心问题,而在刑法典中,有罪免罚规定并非刚性条款,因此在适用时仍然存在法官裁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有罪免罚”实质上也是一种特殊的量刑形式。在考察量刑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确定罪名与量刑密不可分,罪名不同,法定刑必然各异。因而从一定角度看,对不同罪名的裁决,也是量刑的裁决。当然,这里的裁量,不是针对罪与非罪,而是在业已确认犯罪的基础上,针对此罪与彼罪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