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第二条 [仲裁事项争议案件的受理]
第三条 [仲裁申请期限争议案件的受理]
第四条 [主体资格争议案件的受理]
第五条 [重新裁决争议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增加诉讼请求争议案件的受理]
第七条 [仲裁事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同时起诉的诉讼主体确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诉讼主体确定]
第十一条 [侵害劳动合同的诉讼主体确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承包经营期间的诉讼主体确定]
第十三条 [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
第十五条 [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确定]
第十七条 [民事诉讼程序与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一]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程序与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审理依据]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裁判权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2006年8月31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纠纷]
第三条 [工资欠条 纠纷]
第四条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纠纷]
第五条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纠纷]
第六条 [社会保险纠纷]
……
附录篇 相关法侓、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