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行政给付理论明显滞后,与福利国家、给付行政模式和目标相距甚远,降低甚至抹煞了行政法理论的导向性和政府职能的先进性,必须加紧构建与给付行政模式和服务政府理念相适应的行政给付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理论体系。 行政给付应从传统理论中的行政救助和行政物质帮助层面拓展至与给付行政相适应的层面。行政给付的权利基础应从传统理论中的极穷的生存权和物质帮助权,上升至普遍的生存权和受益权。行政给付的对象应从生存困难者拓宽至所有组织或者个人。行政给付的标的应从传统理论中的物质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拓展至安全、秩序、精神权益等多种权利和利益。 行政给付是国家、政府、社会、第三人义务与受益人权利的集合体,行政给付目标的实现是相关权利义务依法顺利运行的结果。由行政给付衍生的义务是多方面的,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有法律义务,也有道德义务;有具体义务,也有抽象义务。对行政给付领域相关义务的主体、属性和内容的合理界分,是构建行政给付制度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行政给付的授益性极易导致行政主体在行政给付中的权力权利化。 同时,受益人在行政给付中的权利也具有了公权利属性,但它与行政主体的公权利仍然存在不少差异。为贯彻参与行政理念,行政给付中还必须注重相关人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