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其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大别为两类,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大别为两类,财产法和身份法。亲属法属于纯粹的身份法。因受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家庭经济职能的丧失,民法理论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因而否认亲属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否认亲属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并改称“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经济职能日益增强,那种认为家庭生活与经济生活无关的旧理论最终被抛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适时地将亲属关系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调整亲属关系的若干基本规则,如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并专设一节规定监护制度。特以民法通则上述规定和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为基础,设立本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