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具有着超乎人们想象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所造成的伤亡的人数往往比杀人、伤害等犯罪造成的伤亡人数多得多;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比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有过之而无不及,有资料统计,从’2000年至2005年6月,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渎职犯罪34685件38554人,这些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480.5亿元;同时,它和贪污罪、贿赂罪一样,也会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而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表现为集各种重大危害后果于一案,即一起渎职犯罪案件,往往既有人员的伤亡、又有财产的损失,同时还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比如,据统计,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发生在大兴安岭林区的这场特大森林火灾,是建国以来毁林面积最大、伤亡人员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直接损失为:过火有林地和疏林地面积114万公顷,其中受害面积87万公顷。烧毁贮木场存材85万立方米;各种设备2488台,其中汽车、拖拉机等大型设备617台;桥涵67座,总长1340米;铁路专用线9.2公里;通讯线路483公里;输变电线路284公里;粮食325万公斤;房屋61.4万平方米,其中民房40万平方米。受灾群众10807户,56092人。死亡193人,受伤226人。参加这次扑火的军民共58800多人,其中解放军34000多人。火灾使当地森林资源遭受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因此而恶化。据当地的老森林工人讲,在当地一棵树成才需要70:100年的时间。可见,火灾的不利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该案在国际社会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给党和国家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后来经过调查表明,这场大火并不是天灾,也不是人为破坏,五个火源都是由于林场工人,违反操作规程,乱扔烟头,引燃树木而引发的,而这与当地林业部门的领导平时不重视森林放火工作,疏于监督、检查,没有及时总结以前火灾的经验教训,以至于火灾发生后有关人员没有及时检查发现,发现后采取措施不当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其实质就是严重的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