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9日至2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进行了自中国入世以来的首次贸易政策审议,这次审议的法律依据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WTO协定》)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根据这一机制,所有WTO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均应接受WTO定期审议。排在世界前四位的贸易实体每2年审议一次,其后的16个实体每4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中国作为新成员,今年4月19日-21日的审议将是中国加入WTO四年多来第一次接受WTO贸易政策审议。由于中国已是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因此今后将每2年审议一次[01],可见,接受WTO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审议是中国的一项条约义务。这里顺便需要说明的是,此次审议并非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的"过渡性审议机制"条款,因为该项条款内容是专门针对中国规定的、一年一度WTO总理事会或WTO专门机构就中国入世后执行《WTO协定》及中国《加入议定书》条款情况所进行的特殊审议,[02]而本次审议则属于WTO对其成员开展的普遍性审议。对于作为WTO新成员的中国来说,此次贸易政策审议可谓是对中国入世近5年来工作的一次:“大考”,事实证明,中国的这次“大考”是成功的,参加此次审议的WTO各成员代表对中国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予以高度评价,他们普遍认为,中国加入WTO不仅促进了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也给世界带来机遇,中国信守承诺是对多边贸易体系的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