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 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以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 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防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和古物
附录一:《鹿特丹公约》介绍
附录二:1992年伦敦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附录三:2007—200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修订转换关系对照表
附录四:2002—2007年版协调制度目录修订转换关系对照表
附录五:2002—2007年版协调制度目录转换修改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