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律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律建设的里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法律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职、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归哦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曾谈到“权利法案的大多书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在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