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生产和资源的开发和管理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有力地推动着整个国民经济的长期快速发展。但至今影响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深层次原因却都在于很多物的物权的权利属性一直在法律上难以澄清,致使纠纷难以避免甚至地方与部门利益难以协调,权力寻租暗流汹涌。我国曾长期在很多领域内实行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且成为我国整个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基础。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只有行政管理权,并无国家财产所有权。但是,经济活动必须由一个具体的民事主体进行,才可能融入到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之中,这就要求代表国家的政府以各种方式将国有财产的使用权赋予特定的民事主体。于是问题产生了,包括经行政许可授予的这些权力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现行立法对此并未作出明文的规定,以致人们在这些权力属性的认识上并不统一。其实,这都是用益物权领域中难以回避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