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物权行为理论是上编的核心内容。中国物权立法中是否应采用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不仅关系整个物权立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而且涉及当事人之切身利益,对法律行为理论、物权变动模式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可谓是物权法的核心和焦点问题。本书的分析表明,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中包含了科学的成分,其关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是正确的,但是他提出的“物权行为”这一概念则是逻辑错误的产物,由此导致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倾斜。正是因为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中科学和错误的成分并存,才导致了长期争鸣而终无定论的尴尬局面。本书创造性地提出了绝对法律行为和绝对物权行为这两个全新的法律概念,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绝对物权行为的成立、生效、有因性和无因性等问题,最终构建了绝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整个体系。本书认为,绝对物权行为才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真正原因。所谓绝对物权行为,就是特定权利人和全体不特定义务人之间关于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绝对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重大区别就在于是否考虑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绝对物权行为理论,完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是由债权行为、绝对物权行为和国家确认行为三个阶段共同完成的,三者缺一不可。这种绝对物权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可以充分体现交易过程的自由、公正和安全价值。具体而言,交易当事人利益之保护主要是通过债权行为来实现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自由;真正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之保护主要通过绝对物权行为来完成,目的在于维护交易之公正;善意第三人利益之保护主要是通过国家确认行为来完成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绝对物权行为理论吸收了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中的科学成分,同时克服了其理论中的错误因素,很多重大的理论争议都可以在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中作出比较合理的解释,其不仅在逻辑上可以成立,而且根据这个理论构建的制度具有积极的应用价值。根据绝对物权行为理论所构建的“绝对物权行为”物权变动模式,其积极作用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中至为明显。对于土地总登记、土地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建筑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时效取得登记等,如果给予不特定人意思表示的空间,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这种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而其对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又大有裨益,因此在不动产交易中这种物权变动模式就十分必要和可行。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认可绝对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体系的地位,而且应当在物权立法中根据“绝对物权行为理论”构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编侧重研究了各种具体的物权制度,大致包括不动产一般优先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不动产查封登记、不动产质权、海事物权、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动产的物权变动、信托财产所有权、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与债权效力、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变动模式中的利益平衡、票据法中的权利变动等内容,重点在于利用物权理论对我国的物权制度进行理论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