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契约观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基础因素;实用主义哲学观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动力因素;司法效益观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诱发因素;当事人主义之诉讼结构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支持因素;发达的辩护权以及沉默权和证据开示制度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保障因素。辩诉交易从美国发端,在加拿大、英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广为传播,在一片抨击与责难声中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这一制度的生成与发展无疑与其所独具的、其他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媲美的制度价值有着内在的链接。中国法学界从最初对这一制度的一般性介绍,到有关该制度“进”与“ 不进”的理论争鸣;司法实务界从诸如“綦江虹桥案”“污点证人作证交易豁免”的“犹抱琵琶半遮面”,到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孟广虎故意伤害案”第一个公开“吃螃蟹”的大胆尝试,无不揭示了诉讼法学者与司法实务者对于该制度能否“洋为中用”的深切关注。笔者提出了构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刑事司法改革设想:在对中国文化背景、司法情状与诉讼制度等审慎考察之后,即从应然的视野系统地阐论了中国引进与移植辩诉交易具有的该当性,又从实然的视域理性地解读了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尚存在的障碍性因素。笔者指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构建,前提是实现中国公众的契约观念及刑事价值理念,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辩护权之模式,被告人、被害人之刑事诉讼地位,证据开示、沉默权等刑事诉讼制度之观念、权力(利)、制度的多维改造。笔者强调,诉权理论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之成功导入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下司法体制之深刻变革,乃构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不可或缺之两个根本性因素。辩诉交易在两大法系之成功穿越以及中国经济体制巨大转型之实践无不在向我们昭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中,通过严格之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吸收国外刑事诉讼制度中之合理因素,没有必要拘囿于法系之背景而坐等抑或遏制司法制度之变革。中国控辩协商制度仰赖的应当是一种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优势并蓄的、以公正为基本法律理念,兼存高效理念的刑事诉讼模式,而理论界学仁们之大胆探索与缜密论证,实务界决策者之锐意创新与勇于实践,皆为该模式以及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生成之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