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8条,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地位,主管部门批准进出口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的各种规定、违反规定发放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对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更好地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