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民间文艺的保护与知识产权议题的讨论进展和研究成果,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艺的法律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书中详细阐述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各方面,尤其是著作权方面对民间文艺的保护作用,分析了现有制度对民间文艺保护的缺漏或不利之处,指出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间文艺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针对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近期应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各项法律制度以保护民间文艺、长远来说应建立民间文艺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建议。《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的是“民间文艺的保护与知识产权”这一议题的由来与发展。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的相关讨论,尤其是迄今为止出现的关于民间文艺保护的几种模式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0)设立的“关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与知识产权政府问委员会”(IGC)达成的关于民间文艺保护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二章讨论了民间文艺的保护无论在文化传承和经济发展方面对我国都具有重要意义,指出我国目前关于民间文艺法律保护的研究及立法现状仍局限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性保护方面。因此在随后的第三章中阐述了在知识产权领域讨论民间文艺保护的必要性: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对传统资源信息利用的规制,这个问题在生物遗传资源领域已初步得到矫正,即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整以保护遗传资源的保有人;而在民间文艺领域也存在相似的商业化利用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尽快得到调整。第二部分论述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民间文艺的保护现状。第一章对国内外以著作权模式对民间文艺及其衍生作品提供保护的相关经验做了介绍、尤其是对我国出现的一些关于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案例进行了评述,指出现行著作权法在调整民间文艺相关利益关系方面是有缺漏的,即只照顾到了作为个体的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权利人,而忽略了绝大多数的民间文艺保有人的利益。第二章介绍了对民间文艺及其相关因素提供商标法保护的国际经验,分析了我国现行商标法在调整民间文艺相关利益关系方面的缺漏及造成的后果,指出应当对现有商标制度进行调整以为民间文艺保有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护。第三章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其他部门,如专利法或外观设计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数据库保护法等对民间文艺可能起到的保护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的论述是关于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民间文艺法律保护体系。第一章对当前存在的“公有领域”的认识误区和知识产权法不宜为民间文艺整体提供保护的主要理由进行了剖析,再次强调了民间文艺商业化中产生了私权性利益关系以及以知识产权制度调节这些关系的必要性。第二章则详细阐述了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关系内容,指出民间文艺和其他人类智慧与经验的成果一样应当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这一特殊客体的主人是创造或保有它的民间文艺族群;民间文艺的保有人、再创作人、传承人、表演者、记录者之间应遵守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第三章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方案,即近期应当利用知识产权法的每一次修改或制定的机会,将有利于民间文艺保护的内容增加、将相反的内容删减;在条件成熟时通过我国的民间文艺特殊权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