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官论丛》第五辑收入的是湖北省法院系统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的优秀论文。200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发布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司法能力当然成为了这个年度法官理论研讨的不二主题。司法能力建设不仅是一个内涵丰富、范围广泛的理论课题,更是一项技术含量高、可操作性强的实践任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过程中,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化带来了各种新的法律问题,社会各界对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发出了强烈的呼唤;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凸现、利益冲突严重、经济秩序失范,法院直接承受着经济纠纷频繁、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法律的利益调整机制尚不健全所带来的巨大挑战,法官们对于通过司法能力建设,健全司法制度、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审判水平也寄予了莫大的希望。正因如此,司法能力建设话题引起了强烈的共鸣,在广大法官积极踊跃参加的同时,还有一些学者也主动加入,为我们的学术研讨会增添了一抹亮丽的色彩。他们的参与,使讨论更趋深入,使话语更显丰富,也使思维更为活跃。这一年,是近五年来收到参评论文最多的一年,也是我和各位评委最为作难的一次。要找理由将不错的文章拒之门外,宣布投票结果时的叹息声还近在耳边。什么是能力?似乎是一个“你不问我,我便知道;你若问我,我什么也不知道”的问题,每个人对“能力”都有感受和体会,但要将它准确地描述出来却不那么容易。《辞海》上说:能力,“通常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这样的解释让人明白,也令人糊涂。这里的能力显然仅仅是一个心理学概念,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能力”的使用却远远超出了心理学的范围。我们除了说某某人能力很强以外,也还说当前人民币具有升值能力、企业有竞争能力等。如此看来,生活语境下的能力主体并非专门指称人,能力的内容更不是仅仅限于心理方面。那么,司法能力是什么呢?比照对于能力的认识,当然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答案。查阅了许多资料,没有发现学术界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务界,也有许多不同的表述。法院系统大多采用狭义的司法概念对司法能力进行定义,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本源说(认为司法能力是指司法机关实践活动的能力和本领)、职能说(认为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责,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依照法律规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促进公平正义的水平和能力)和目的说(认为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具有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条件与本领)。在本论文集中,这三类定义在不同的文章中也都有体现。对司法能力的理解首先应该从司法的性质人手,然后根据司法活动本身的规律来寻找司法能力的规定性。唯有如此,才能理清纷乱、条分缕析。司法是一种职业,司法能力应该是一种职业能力。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工作任务要求,工作任务的胜任力是职业能力的题中之意。而职业是有层次和分工的,在不同层次、不同分工的情形下,工作任务各不相同,这就意味着对能力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从司法活动规律看,司法也是可以分层和分类的。如我们所指司法,既有作为国家政权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力,也有作为专门掌管司法活动的司法机构——法院,还有具体从事司法活动的个人——法官。在不同的意义上,司法的任务是不同的,司法能力当然也是不同的。就司法权而言,司法能力显然是对于国家政权稳定的维护能力;对法院而言,司法能力应该是法律实施和引导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形成的能力;对法官而言则是适用法律规定公正裁判的能力。由此可见,司法能力的内容是由司法的不同工作任务而确定的,司法能力只有与不同的工作任务相互对应,才可能获得对司法能力具体而明确的认识,进而对司法能力进行以工作任务为主线的分析,发现培养司法能力的各种途径与方法。以不同的司法工作任务来定义司法能力,意味着要以工作过程为主线来设计司法能力培养的目标与方法,因为只有工作任务才可能提供司法能力培养的内容和相互联系的纽带。如对于法官的司法能力而言,法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等的司法能力,法律知识教育看似逻辑严密,但这只是对知识本身而言,在作为实体的司法能力的生长中,其作用微乎其微。这是因为司法能力的知识结构方式与法学院学生的知识结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其差别不仅仅体现在知识的量上,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在知识的结构方式中。因此,寻找适合法官工作任务的知识结构方式,就成为了培养法官司法能力、提升法官司法水平的重要目标。这才是将司法能力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展开研讨的意义所在。实际上,在后面的论文中,作者们正是进行了这样的讨论,不管他们是否有意识地将司法能力与工作任务联系在一起。虽然得出的结论并不相同,采用的论证方法也不尽一致,但却都是围绕着当前我国司法能力建设的现状与不足,寻找着提高司法能力的步骤和方法。我相信,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与选择,才有可能达成共识,也才有可能找到更好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