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德国阿登纳基金会资助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根据项目的基本要求,本书侧重于在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并以此实现课题立项时所要达到的立项要求。 第一,本书对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在这一部分,总共研究了三个问题,一是研究了违宪审查的价值功能、历史发展和基本类型。本书在介绍违宪审查的价值功能时,将违宪审查作为实施宪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且是保障宪法的法律权威性的重要制度措施。通过违宪审查,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宪现象和问题,从而更好地保证宪法得到有效实施。此外,为了进一步明确违宪审查的制度功能,本书还通过比较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宪法诉讼的价值功能的区别,进一步明确了违宪审查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宪法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本书还对违宪审查的起源以及历史演变作了较为详细地介绍和探讨,指出现代违宪审查制度经过了萌芽、发展和成熟三个不同的阶段。该制度最早起源于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所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该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创造性地行使违宪审查权,宣布了违宪的法律无效这一违宪审查的重要原则,明确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违宪审查制度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地发展出不同的制度模式。20世纪初期,在欧洲大陆发展出以审查违宪案件为主要目标的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在保障宪法的实施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式的附带型违宪审查模式,即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对违宪问题进行附带审查;另一种是德国式的宪法法院模式,即普通法院不能审查违宪问题,必须由宪法法院来处理违宪问题。此外,还有法国宪法委员会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就目前的违宪审查机制来说,主要是针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的违宪审查。而这种对法律的违宪审查通常分为事前审查(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在法律正式生效之前进行的审查)和事后审查(包括美国的普通法院和德国的宪法法院都是基于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审查)。许多国家正在将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两种制度结合起来使用,并以此来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机制。 在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部分,本书还对违宪主体和违宪审查的对象这两个问题作了详尽地研究。针对以往违宪审查理论没有明确地区分违宪主体与违宪审查对象在违宪审查理论中所具有的不同的价值,本书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严格地区分。首先,违宪主体是违宪行为的实施者,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对违宪现象进行必要的监控,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对实施了违宪行为的主体进行有效地监控。只有违宪主体自身的行为得到了宪法上的必要的监控,各种违宪行为或者是违宪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避免。从违宪主体的认定标准来看,违宪主体必须是宪法上赋予了宪法职权的宪法关系主体,那些不是依据宪法的规定而行为的主体,如普通公民的日常行为、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行为,都不能视为违宪主体的行为。一般来说,违宪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授权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其次,违宪主体的行为比较复杂,并不是违宪主体的所有行为都属于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的对象在性质上是与受宪法约束的对象在内涵上是等同的。所以,只有依据宪法的规定产生的国家机关行使宪法职权的行为、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制定的法律规范以及公民个人依据宪法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才受宪法的约束,因此,也才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最后,违宪主体与违宪审查的对象在整体上是以违宪审查的客体的性质与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违宪审查机构相对应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由于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基于宪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因此,在制度上明确违宪主体与违宪审查的对象的概念以及两者之间的价值区分,有助于突出在法治社会中合宪性概念的至高无上的价值地位,有利于全面实现宪政的价值理想。 第二,本书的第二部分,全面和系统地介绍了6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作为违宪审查制度最具代表性的美国普通法院式的违宪审查机制、德国专门的宪法法院式的违宪审查机制以及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式的违宪审查机制,在该部分都作了历史和现状的全面地考察和分析,基本上概括了这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此外,本部分还重点介绍了亚洲目前三个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中的违宪审查机制,其中包括借鉴了美国附带型违宪审查模式的日本的违宪审查机制,借鉴了德国宪法法院模式的韩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以及综合地借鉴了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经验而产生的泰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应当说,通过对上述6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介绍,对于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国外目前存在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总体状况,在学术研究的层面上是很有帮助的,也弥补了目前国内宪法学界对国外违宪审查制度介绍不够系统、全面的不足。 第三,本书的第三部分是关于中国的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在本部分中,主要探讨了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目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从总体上推进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设的对策;与此同时,本书还就“孙志刚案件”引发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问题进行了学理分析,指出了目前我国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理论认识误区和实践中的认识盲点。此外,本书还就宪法在中国的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判决,进行了比较实证的分析,指出了目前宪法在司法审判中被适用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强化宪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性,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学术建议。 此外,本书还附录了两篇探讨我国违宪审查理论与实践的英文论文,其中的主要观点在本书第三部分研究成果中有所体现,但也有一定发展,这些英文论文是主编参加国际研讨会时提交大会的发言稿,反映了课题的一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