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mational Covenant 0n Civiland Political Rights)(以下在不会发生歧义的地方简称《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的三大主体部分之一。该《公约》自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1976年3月生效以来,至今世界上已有大约一百五十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公约》起草、形成的过程是具有各种不同意识形态、持各种不同人权主张的国家共同参与的过程,因此,条约本身就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各种人权价值理念、人权主张相互妥协的结果。特别是今天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对《公约》的认同更是反映其所具有的人权理念价值的普遍性。《公约》不是对某种特定形态的人权、特定的人权宪政体制和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认同,它本身的开放性表明了其所具有的对各种不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下人权宪政制度的兼收与宽容,正是这种开放性使公约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加入和批准。但是,任何妥协都不可能超越价值理念上的不同,不能完全抹平人权主张上的差异。更何况,从总体上说,《公约》更多地体现的是西方社会基本的人权价值理念。在《公约》越来越成为大多数国家承认的过程中,准确地理解分析《公约》所具有、所体现的人权价值理念与缔约国人权价值理念的差异、冲突,从中找出协调的途径与方法对使缔约国人权宪政体制与《公约》确立的人权宪政体制相协调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