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从现实的和历史的各种法律现象中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规律的学科,法理学是法学的主要理论学科,是全部法学专业、法律专业和法学教育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法学的所有分支学科几乎都与法理学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鉴于此,国家司法考试每年都在试卷中组织一定比例的法理学试题,以考查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掌握和运用法学基础理论的水平。本书在讲授法理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配有相应的例题及其解析步骤,旨在使考生掌握相关的知识点及解题基本思路和技巧,并在司法考试试卷一的应试中取得佳绩。在使用本书复习备考的过程中,考生应当把握这样一条基本规律:注重法理学的知识点的学习和应用。这不仅是本书作者多年从事司法考试辅导的经验之谈,也是为广大成功考生屡次验证的秘诀。具体来说,“注重知识点的学习”要求考生在全面厘清、了解法理学学科内容的知识点的基础上,做好4个“点位”的工作,即: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排除疑点,洞察迷点。考生备考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复习,不留死角。考生要摒弃侥幸心理,对任何知识点都要搞懂,克服猜题、押题的毛病。全面复习有助于考生发现教材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提高复习的针对性。2.熟知理论,掌握技巧。考生对于法理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及相关知识点要做到熟知,而不是一知半解,应当结合历年试题和例题解析不断训练解题方法。只有综合以上这两个方面,才能保证在应试过程中头脑清醒,解题熟练。3.开阔眼界,联系实务。法理学的理论性很强,考生不能仅仅依赖记忆,而要特别注重结合司法实务——结合对各个部门法知识的学习,提高和强化对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训练自己依靠法理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近年来,法理学部分的命题出现了一些变化。自2003年起,司法考试试卷四增加了论述题型。例如2003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第8题,要求考生“谈谈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要求考生“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近几年的论述题虽然表面上看只是与部门法知识有直接关联,分数也并不归入法理学,但是从命题思路上看,旨在考查考生对于法律现象的微观分析和整体评价的综合能力,考生仅凭部门法的知识显然难以圆满解题。2004年和2005年的论述题虽然降低了字数要求,但是难度并未降低,考生只有具备比较扎实的法理知识功底方能应对自如。自2004年起。法理学部分的分值增至20分。在法理学部分的12道题中,包括单项选择题6个,多项选择题4个,不定项选择题3个,题型分布十分均衡,难度加大。这些变化都需要考生不断强化对法理学部分的学习和掌握。法理学试题的命题思路大体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法理学本身的知识点分布及其可考性;二是晚近颁布的新法的有关内容——每年命题除了考查法理学体系中考生应知应会的知识点以外,还比较注意结合晚近立法的进展。考生应当对此予以充分重视和深入理解。从历年的试题分析,法理学的考试题型主要是选择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命题主要集中在法的渊源和体系分类、法律关系、法的运行、法的起源和发展等章节。这些章节涉及的考查知识点占法理学总分数的比例达到70%左右。值得考生注意的是,由于2000年颁布实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法律渊源效力位阶、法律解释推理、法律责任和制裁也成为出题的新热点。《立法法》几乎每年必考,它所涉及的某些知识点,例如“立法权限的划分”在2000年和2002年以相同的形式进行了考查,2003年考题中又涉及了“地方立法权限”的知识点。除此之外,建议考生对与《立法法》有关的其他知识点也多加注意。建议重点掌握立法原则、立法权限、法律解释、立法程序、适用与备案等知识点,详细研读《立法法》第7—13,21—25,27,28,39,41,42,46,47,50,56,61,63—65,69,73,76,78—9l条等条文。此外,近年对于“法与社会”的考查体现出各个考点综合考查的特点,也不能小视。近些年司法考试法理部分命题的考查形式更趋灵活,出现了运用实例来考查法理知识点的现象,许多试题的题干本身就是一个具体的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要求考生运用法理知识予以解答。更应当注意的是,近年来命题者在试题选项设计上也颇费心思(例如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81题),类似这样的题目题干较长、选项多,有较强的干扰性、迷惑性,对考生的解题技巧要求较高,考生对此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